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受案、办案规定
项目类型:行政裁决
公开范围:社会公开
公开时间:长期公开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受案范围:
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所需材料:
1、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一式两份;
2、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证明;
3、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是劳动者的,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和被申请人工商登记查询资料;申请人是用人单位的,应提供本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和被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4、相关证据材料副件。
仲裁申诉时效、办案时效:
1、仲裁申请时效:提出仲裁申请的一方应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书面提出申请。
2、仲裁办案时效:自收到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成仲裁庭;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一般争议的处理时效为自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审理结案,案情复杂可延期15日。
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权利、义务:
1、当事人在仲裁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申请回避、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诉讼、申请执行。申请人有变更、撤回申请的权利;被申请人有反驳、承担申请人申请的权利。经本庭许可,当事人可以请求查阅本案涉及不到国家机密的庭审材料和法律文书。
2、当事人在仲裁活动中应履行以下义务:当事人有义务依法行使属于自己的权力,遵守仲裁活动的程序,有义务回答仲裁员的提问。尊重对方当事人及其他仲裁活动参加人的权利,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调解协议。
收费标准: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