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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对《关于确认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有 效 期: 长期有效
    所 在 地: 河北省石家庄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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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详细说明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对《关于确认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冀劳社办字[2007]23 

    唐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确认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请示》(唐劳呈[2007]4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2003年第375号,以下简称《条例》)第四十一条有关“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的精神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256号,以下简称《意见》)中关于“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规定,职工与受伤害时的工作单位如属于借调关系,应按《条例》规定,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如属于同时就业,则应按《意见》规定,由受伤害时的工作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在工作中如处理类似问题与上述精神不一致,由你们妥善处置。 

    二、关于劳动关系确认事宜待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工资司函复后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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