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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2006

    有 效 期: 长期有效
    所 在 地: 河北省石家庄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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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详细说明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

    GB/T 16180-2006

    a)一级
    1)极重度智能损伤;
    2
    )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
    3
    )颈4以上截瘫,肌力≤2级;
    4
    )重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5
    )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 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
    6
    )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
    7
    )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8
    )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
    9
    )双下肢及一上肢严重瘢痕畸形,活动功能丧失;
    10
    )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11
    )肺功能重度损伤和呼吸困难Ⅳ级,需终生依赖机械通气;
    12
    )双肺或心肺联合移植术;
    13
    )小肠切除≥90%;
    14
    )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
    15
    )胆道损伤原位肝移植;
    16
    )全胰切除;
    17
    )双侧肾切除或孤肾切除术后,用透析维持或同种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18
    )尘肺Ⅲ期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 53 kPa(40 mmHg);
    19
    其他职业性肺部疾患,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53 kPa(40 mmHg);
    20
    )放射性肺炎后,两叶以上肺纤维化伴重度低氧血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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